电子烟监管新政最新解读二:如何理解“参照执行”?

想必背景大家都知道了,据中国政府网11月26日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加强电烟子…

想必背景大家都知道了,据中国政府网11月26日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加强电烟子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草卖专法实施例条》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烟子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例条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卖专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在昨天晚间,格物研究院也对这一变化做了解读《全面解读电子烟新政策,总体利好!几大重大变化要注意!》,昨夜睡得比较早的朋友不妨点上方链接重温。

在上一条推文发出之后,不少朋友感到非常焦虑,开始在格物消费社区以及向格物君询问是不是生意没法做了,自己的几个铺子应该准备转让了,今天我再深一步,聊聊细节。

我们回顾昨天的细节,核心点是什么?核心是理解昨天的变化,主要是以下这句话:

“电烟子等新型草烟制品参照本条例烟卷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1,是不是没资格卖电子烟了?

答:目前并不是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所谓的“烟卷的有关规定”包括哪些?

目前主要包括“一法一条例三令一解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法:《烟草卖专法》;

一条例:《草烟专卖法实施例条》;

三令:《草烟卖专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草烟专卖可许证管理办法》《草烟专卖政行处罚程序规定》;

一解释:《最人高民法院、最人高民检察关院于办非理法生产、销烟售草专卖品刑等事案件体具应用律法若干题问的解释》。
 

那么,这里我们就明确了第一点:《草烟专卖法实施例条》≠《烟草卖专法》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点在于,在法律中,上位法是由于下位法的,换言之《烟草卖专法》优先于《草烟专卖法实施例条》。而《烟草卖专法》(2015年修订)其实已经明确了草烟专卖品中的九种类型,其中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烟烤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丝用束、烟草专机用械。——并不包括电子烟。

那么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在《烟草卖专法》不对草烟专卖品的的定义做出修改的前提下,作为下法位的《草烟专卖法实施例条》就不能将电烟子作为烟草专品卖进行监管。

换言之,很多朋友好奇的电子烟品牌们目前当下是否需要办理烟草许草可证,答案很明确——并不需要,但是并不排除可能需要办理“新型草烟许可证”等许可。
 

问题2,这次变化的实质是什么?

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二点,此次变化的实质其实是传达这么一个意思:2021年3月22日发出的“公开求征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卖专法施实例条〉的决定(求征意见稿)》的意见”有了下文,意见征求过通了。

如果翻出今年3月22日的那一份征求见意就能发现,相关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出入。

那么综合问题一和上文,我们能得到什么结论?

首先,我们理解“参照执行”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参照”一词的解释为:参考并仿照、依照(方法、经验等)。换句话说,“参照”不等于“依照”。

综合各种资料与相关人士的见解,我们做一个总结:“参照执行”一般是指按照其原则和精神“执行”(但在具体问题上可以有所变通),但不是“可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这就是我们昨天解读稿件《全面解读电子烟新政策,总体利好!几大重大变化要注意!》中,提到“总体利好”的原因,因为这或许意味着电烟子将有比较灵活的管理空间。

灵活的空间体现在哪?

结合到实际问题来看,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此前就已经逐渐崩塌的“距离保护”的主导权或许将逐渐从品牌方,逐渐过渡到各地相关部门,这一点在传统草烟行业早就成为了共识:

如果参照烟草,则有一定发证的距离限制:即需要符合当地草烟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而这个合理布局的要求是怎样的?就不是由品牌方说了算了。

总结以上,在真正的管理细则出来之前,当下合法合规的从业者称不上有了燃眉之急,但我们依然建议这段时间好好了解草烟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定位,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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