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烟在中国生产、销售,须使用注册商标,且在中国核准注册

自国内电子烟被正式列入法律监管框架后,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有业务挂钩或在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各相关机构也正在逐步补充和完善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规定。…

自国内电子烟被正式列入法律监管框架后,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有业务挂钩或在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各相关机构也正在逐步补充和完善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规定。

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对外发布了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并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等机构单位。
 

据了解,《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共三十五条,该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8月17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的区别之一在于,12月13日正式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在第四条中增加了电子烟的有关规定。
 
8.17征求意见稿↑
 
12.13正式稿↑

最终敲定并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四条中这样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1、《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也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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