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对外发布了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并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等机构单位。
据了解,《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共三十五条,该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8月17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的区别之一在于,12月13日正式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在第四条中增加了电子烟的有关规定。
8.17征求意见稿↑
12.13正式稿↑
最终敲定并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四条中这样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1、《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也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