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监管范围的电子烟产品有哪些?

历经将近20年的发展,国内电子烟产业终于2021年告别野蛮生长时代,正式迎来法制化监管。对从业者来说,最关心的是后监管时代,什么才能称…

历经将近20年的发展,国内电子烟产业终于2021年告别野蛮生长时代,正式迎来法制化监管。对从业者来说,最关心的是后监管时代,什么才能称为电子烟,纳入监管范围的电子烟产品有哪些?

什么才能称为电子烟?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11月30日,全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了《电子烟》强制国标项目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1.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

2.电子烟是一种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

3.电子烟最高雾化温度不超过350°C。

4.雾化物中的烟碱(尼古丁)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

5.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 mg/puff。

另外,《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还规定,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纳入监管范围的电子烟产品有哪些?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的政策吹风会,就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问题作出回应。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培峰介绍说,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对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雾化物和烟液等作了说明。

1.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

2.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装置;

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登记清单等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

4.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5.烟液是指液体形态的雾化物。

附《电子烟》强制国标项目征求意见稿,对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电子烟烟用材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11个术语作出的权威解释。

电子烟 electronic cigarette——烟碱电子传送系统,用于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注:不包括卷烟。

雾化物 e-vapor matter——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电子烟烟液 e-liquid——液体形态的雾化物。

电子烟烟具 electronic cigarette device——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组件 electronic cigarette module——组成电子烟一个独立部分的部件或部件组合。

烟弹 cartridge——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

雾化剂 atomization agent——雾化物中可雾化为气溶胶粒相物主体成分的物质。注:一般为甘油、丙二醇和水。

雾化物添加剂 additive in e-vapor matter——为改善品质、防止变质等功能需要而加入雾化物中的物质。

电子烟烟用材料 electronic cigarette material——制造电子烟所用材料。注:不包括雾化物。

电子烟释放物 electronic cigarette emissions——抽吸电子烟产生的气溶胶。

释放量 emission amount——标准抽吸条件下电子烟释放物中某种或某类物质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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